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管理機制創新、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現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據中央、福建省關于科研院所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加掛“福建省生產力促進中心”(簡稱“信息所”),是經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設置的省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正處級。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舉辦單位為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簡稱“省科技廳”),開辦資金2130萬元,經費來源為財政核撥,具備事業單位獨立法人資格,依據法律規定享有自主辦所的權利,并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信息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立足科技情報機構的職責使命和定位,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等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緊密圍繞省科技廳中心工作要求,合規開展科技情報研究、戰略決策咨詢和科技信息服務工作,努力提升情報研究與服務水平,為推動福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堅實的科技情報支撐。
第四條 信息所的宗旨是秉持“科技創新,情報先行”的核心理念,緊緊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深度融合福建省情實際,專注于核心職責與主營業務,致力于強化科技情報研究能力。通過構建科技信息高端交流平臺和高水平科技智庫,全面鞏固科技情報研究與服務工作的基石,確保充分發揮其在科技創新中的“耳目、尖兵和參謀”作用。
第五條 信息所的業務范圍為提供科技信息、網絡資源、信息技術研究和服務;開展前瞻性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開展臺灣科技文獻信息研究。
第六條 信息所注冊地為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北環西路122號。官方網址(http://www.yasiy.com/)。
第二章 黨的領導
第七條 中共福建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總支部委員會(簡稱“所黨總支”)是黨在信息所設立的基層組織。所黨總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在省科技廳黨組和機關黨委領導下,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政治引領作用,全面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本所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所黨總支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和省科技廳黨組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并動員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共同努力完成本所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決議,普及黨的基本知識,提高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素質。
(三)全面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嚴格規范黨的組織生活,堅決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切實保障黨員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對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督,持續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四)保持與群眾的密切聯系,定期收集群眾對黨員和黨的工作的批評建議,深入了解群眾訴求,積極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
(五)針對入黨積極分子開展系統教育和培養工作,并進行全面考察,確保發展黨員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六)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積極推進單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深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七)科學管理下屬黨支部和群團組織的干部,配合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開展領導干部的考察、考核和民主評議工作,對干部的選拔任用和獎懲提出合理意見。
(八)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九)加強對所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的領導,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以及有關制度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十)根據黨組織的隸屬關系,全面領導下屬黨支部的工作,確保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堅強有力。
(十一)認真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法規、條例規定的其他各項職責,確保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全面、規范、有序進行。
第九條 所黨總支委員會作為黨總支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由所全體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和若干名委員,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
設有若干個黨支部,包括在職黨員黨支部和離退休黨員黨支部,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關程序調整或增設,主要落實所黨總支工作要求,完成所黨總支安排的任務。
第十條 所黨總支委員在省科技廳黨組領導和駐廳紀檢監察組的指導下,積極建立健全紀檢工作制度,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黨員日常監督教育管理,統籌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為信息所事業的穩健發展提供堅實的紀律保障。
第十一條 加強黨的組織建設。規范黨總支及黨支部設置,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推進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擔負起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群眾職責。加強黨建工作保障,綜合辦公室配備專(兼)職黨務人員,負責全所黨務日常工作;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保障黨組織工作和活動正常開展。同時,積極加強黨建活動陣地建設,通過單獨或聯合建設等方式,完善黨員學習和活動場所,為黨員提供良好的學習和交流環境。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二條 信息所是省科技廳直屬的法人事業單位。所領導班子成員職級、職數按中共福建省委編辦核定配備,由省科技廳黨組任免。
第十三條 本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作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在省科技廳授權下,全面負責領導本所的各項工作。黨總支書記負責所黨總支全面工作。所長、黨總支書記原則上由一人兼任,當所長為非中共黨員時,可分設一位黨總支書記。所法定代表人變更,依照規定準備申請變更登記有關材料,提交省科技廳審核后,報送福建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所黨總支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對涉及本所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所黨總支必須參與決策。
第十五條 所黨總支委員會及其成員要強化監督保障,對本所不符合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或不按程序進行決策的做法,及時提出意見或向省科技廳黨組報告。
第十六條 實行所黨總支委員會會議、所長辦公會議、所務會議、所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十七條 所黨總支委員會會議是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的重要形式。成員由書記、副書記、總支委員組成,非總支委員的所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黨總支書記負責召集主持,受黨總支書記委托,也可由副書記或其他支委履行相關職責。所黨總支會議有半數以上所黨總支委員到會方可召開,研究討論“三重一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所黨總支委員到會,其中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須獲到會人數三分之二(含)贊成票。所黨總支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所黨總支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所黨總支委員應當回避。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所黨總支委員會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規定和國家重要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廳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等;
(二)研究部署所黨總支全面從嚴治黨、黨建、紀檢、統戰、群團及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事項工作;
(三)研究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由黨總支委員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后,再提交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其他需要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所長辦公會議由所長、副所長等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共同參與,確保決策的全面性與權威性。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綜合辦公室、科研與業務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所長辦公會議由所長召集并主持,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與高效決策。在所長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會議時,指定一名行政領導班子成員代為召集并主持,以確保決策機制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本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所長辦公會議除緊急事務外必須在所行政領導超過三分之二時方能召開。所綜合辦公室承擔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與服務工作,負責征集會議議題、準備會場、組織會議進程,并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的起草工作,確保會議內容的準確記錄與傳達。所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廳的重要指示、決定、政策;
(二)審議決定向上級部門請示、匯報的重要事項和重要決策建議;
(三)審議決定本所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所其他重要行政管理事務,包括但不限于本所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科研創新、成果轉化、財務資產、基建采購、考核表彰、制度體系、內設機構等;
(五)研究職代會的提案和專項工作委員會的重要建議;
(六)研究其他需要由所長辦公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工作。
第十九條 所務會議成員由所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內設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會議由所長根據需要召集主持,受所長委托,也可由其他所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履行相關職責。根據會議需要可安排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所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廳重要會議及指示精神;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廳交辦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分析全所工作形勢,研究討論和決定業務工作重要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
(三)通報重要情況,研究、協調涉及全所大局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由所務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所專題會議屬于同一所領導分管的工作由該分管所領導主持,屬于不同所領導分管的工作由所長指定一位所領導主持,相關所領導一并參會。會議議題及參加會議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包括會議通知、記錄、會議紀要),由主辦部門負責。專題會議協調部門之間有關業務工作,研究處理專門問題或專門事項。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處理屬于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業務事項;
(三)研究處理全所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四)研究處理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五)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六)研究處理上級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七)研究處理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科學、協調、高效的原則,根據信息所職能定位和學科發展需要,科學合理設置若干職能管理、科研和業務工作部門。部門設置根據本所發展需要可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部門主要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主持本部門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日常運營和管理。負責制定部門工作計劃、目標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本部門內部人員和資源的有效協調與科學分配。通過科學合理分工,不斷提升工作質效,以保障部門職責中所列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二)負責本部門人員的管理和領導工作,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定期對部門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和考核。致力于構建積極向上的團隊氛圍,關心部門人員的成長成才,培養團隊合作精神,促進部門整體能力和素質的提升。
(三)積極響應并完成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 部門副職崗位職責
(一)協助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制定部門工作計劃和方案,確保部門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深入了解部門的工作特點和需求,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和措施,為部門正職提供決策支持。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管理。關注部門內部的各項工作進展,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部門工作的高效推進。參與部門的決策和管理工作。積極參與部門的決策過程,為部門的發展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響應并完成所領導和部門正職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 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一)職工的權利
1.職工有權根據崗位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合同約定,獲得應得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2.職工應享有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的權利,在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應獲得公正評價,并有權利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
3.職工有權了解本所發展、改革和建設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4.職工有權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本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職工有權對職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并有權提出申訴;
6.職工還享有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職工的義務
1.職工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本所制定的各項制度規定;
2.職工應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誠信;
3.職工應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積極維護本所名譽和利益;
4.職工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
5.職工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信息所工會、團支部、婦女委員會等群團組織,在所黨總支的領導下履行各自的職責,積極發揮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群眾的職能,共同為推進本所改革發展凝聚強大的創新力量。
第二十六條 本所內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均依據黨和國家法律、規章制度以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在所黨總支領導下,參與本所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共同研究推動本所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七條 堅持民主辦所,實行黨務公開、所務公開,保障干部職工的知情權、表決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第五章 專項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所學術委員會、崗位聘任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本所職稱自主評審的工作由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擬定方案予以明確規定。
一、所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所設立學術委員會,實行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治理體系。本所重要學術相關事項決策前,須經過學術委員會研究審議。
第三十條 所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針對本所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科研部署及學術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討論,并提出建設性咨詢意見;
(二)對所內科研項目的申報、執行及驗收等關鍵環節進行評議,并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三)針對本所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推薦及其他學術工作,進行認真評議并給出相應意見;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本所研究的學術成果或學術獎勵進行評定,確保學術評價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五)指導本所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濃厚學術氛圍的營造與提升;
(六)承擔所長辦公會議議定的其他相關學術工作,確保學術活動的有序進行。
第三十一條 所學術委員會委員在所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科研與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本所內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科研人員中推薦、聘任產生,總人數須保持在不少于7人、不超過15人的單數形式。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所外專家參加學術委員會,所外專家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在任期內,因單位人事變動或人員退休等客觀原因需進行增補調整,確保不影響學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十二條 所學術委員會委員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并指定秘書1名。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的候選人由所主要領導提名,并經由所學術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秘書一職原則上由所科研與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兼任。所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掛靠于所科研與業務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在決策重要事項時,所學術委員會將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議。所學術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主任召集主持,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組織召開。所學術委員會召開的表決性會議,須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有效,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所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復議,須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所學術委員會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須按相關規定公示、報請審批。
二、所崗位聘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所設立崗位聘任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委會”),是本所行政管理、專業技術和工勤技能崗位聘任事項審議機構。
第三十五條 聘委會在所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所黨總支委員、綜合辦公室、科研與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業務部門負責人中推薦、聘任產生,總人數須保持為不少于7人、不超過15人的單數形式。聘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主任由所主要領導擔任,負責全面主持聘委會的日常工作。聘委會的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若任期內,因單位人事變動或人員退休等客觀原因需進行增補調整,確保不影響聘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十六條 聘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為本所崗位聘任實施方案提供指導意見;
(二)研究本所在核準的崗位設置數量和結構比例范圍內,各崗位職務聘任事項;
(三)負責對各崗位人選的審核、評議及推薦工作;
(四)研究崗位聘任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 聘委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主任召集主持,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組織召開。召開聘委會會議時,出席人員應當不少于聘委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須達到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含)通過方為有效。聘委會通過評聘決定后,須按相關規定公示、報請審批。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信息所職工代表大會(簡稱“職代會”),作為全體職工參與所內行政事務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核心組織形式,是實現所務公開、民主治所的重要途徑。
職代會接受所黨總支的領導,在履行各項職能、開展各項民主管理活動的過程中,必須堅定不移地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國家、集體和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確保在法律法規框架內行使職權,切實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有效激發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第三十九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應遵循民主選舉的原則。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所在職職工,均有資格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的選舉工作一般以部門為單位進行,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人數應依據職工總數的25%至35%確定,且確保總人數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員代表的比例應不低于50%,處級領導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15%,此外,青年職工、女職工、無黨派人士、民主黨派等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定為3年至5年。職工代表調離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原選舉部門進行推薦。
第四十條 職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本所內部行政事務管理情況報告、對本所內部事務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的決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本所內部管理制度、方案或重要事項。
職代會職權不涉及單位業務工作、對外工作,也不得超越本單位權限、涉及上級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召開。職代會形成的決議必須經職工代表的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不能按期召開大會時,須經所黨總支批準。根據工作需要或遇到重大問題,經所黨政主要領導提議、所黨總支研究同意,可臨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信息所工會委員會是職代會的專職工作機構,承擔職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信息所應當為工會委員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辦事 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 職代會主要流程:
(一)所工會委員會應在廣泛征求職工代表、群眾意見基礎上,提請所黨總支確定會議中心議題、時間安排及分工責任等相關事宜,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二)所工會委員會應積極開展職工代表提案征集工作,充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需求,為會議討論提供有力支撐;
(三)決定安排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若工會委員會在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召開前收到有關議題和議案的異議材料,應適時召開預備會議,就相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和明確;
(四)職代會會后,所工會委員會需負責及時整理歸檔會議材料,確保會議記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同時,所工會委員會還需及時傳達貫徹會議精神,抓好大會決議的落實工作,確保會議成果得到有效轉化和應用。
第七章 科研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所設立的科研與業務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省科技管理要求和情報學科發展趨勢,結合本所實際,編制本所科研發展規劃,完善科研管理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堅持創新驅動和科技自立自強,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統籌謀劃學科發展方向、目標、布局和重點任務,適時自主調整學科發展方向,優化學科結構和布局。
第四十六條 申報、承擔和完成國家、省部級科技創新任務,統籌部署和組織實施各級科技創新任務。支持科技情報領域重大科技問題聯合攻關。
第四十七條 組織開展各類科研創新平臺的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科研業務資質的申報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優化科研管理機制和流程,按規定賦予科研團隊和科技人才充分的科研自主權。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
第四十九條 建立以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等為導向的科研績效評價制度,對戰略、理論、技術等科研成果實行分類評價,對科技創新團隊、科技服務團隊、科技人員等不同類別群體進行科學評價。
第五十條 落實科技獎勵制度,對做出突出科技創新成就和成果轉化業績的科研團隊與個人實行獎勵,并積極推薦申報各級各類科技獎和其他獎項。
第五十一條 依法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運用,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獎勵分配制度,落實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的獎勵政策。
第五十二條 積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高校、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開展廣泛合作,構建戰略伙伴關系,通過共同承擔科研任務、聯合培養人才、共建研發機構等多種形式,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第五十三條 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四條 為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突顯科技創新特性,建立全面的人力資源培養與管理體系,致力于構筑科技情報人才高地,以推動科技創新和人才發展的深度融合。
第五十五條 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原則,所黨總支在選人用人中發揮主導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切實履行把握用人條件、提出推薦人選、做好組織考察、加強管理監督、培養后備人才等職責。對于公開招聘(含人才引進)、職稱評聘等重大事項,黨總支應當把好政治關。全面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在人才工作中,積極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選人標準,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目標,從而構建具有競爭優勢的人才制度體系。注重在創新實踐中發現人才,在創新活動中培育人才,在創新事業中凝聚人才。致力于凝聚和培養優秀的科技人才、支撐人才和管理人才,不斷優化隊伍結構。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大力培養青年科技人才,充分發揮核心骨干和青年人才在隊伍建設中的重要的作用。不斷優化隊伍結構,提升創新隊伍的整體業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 實施分級分類崗位聘用制度。按照專業技術、行政管理和工勤技能不同崗位分類,建立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人才并擇優錄用。
第五十七條 根據職稱評審權限自主開展自然研究系列的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制訂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方案,按規定程序開展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
第五十八條 建立健全工作人員考核制度和退出機制,按照三類不同崗位進行分類考核。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晉級及獎懲等的依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工作進展及績效情況。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內聘用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聘用合同的情況。
第五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堅持體現崗位職責,突出業績貢獻、鼓勵創新創造、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實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六十條 規范人員兼職管理,建立兼職審批和公示制度。規范離崗創業人員管理。按有關規定做好領導班子成員兼職報批工作。
第六十一條 依法保障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落實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引導支持退休人員發揮作用,為黨的事業和信息所發展增添正能量。
第六十二條 核定編制以外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博士后研究人員、研究生、實習生、柔性引進人才和以其他形式來所臨時工作與學習的人員,在所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并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九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 信息所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優化資源配置。
第六十四條 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采取收支兩條線,對各類收入和支出實行全面管理,確保經濟活動規范,資金使用安全。所長(或法定代表人)對本所財務工作的合法性、合規性負責,保證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十五條 本所主要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條 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本所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第六十七條 依據省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對本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按照授權分級負責,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所黨總支委員會承擔本所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不斷增強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推進黨建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第六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全所各項工作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加強干部職工廉政教育監督,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處理涉及本所業務的信訪舉報等工作。
第七十條 重點圍繞重大事項決策、科研項目、采購、人事、財務等工作,通過“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后期處置”三道防線,篩查可能引發腐敗風險的關節點和環節,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提升本所廉政建設水平。
第七十一條 依法接受稅務、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風險評估和自查,優化完善并有效執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規范;加強內部監督,防范化解各類風險,規范內部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轉。
第七十二條 嚴格涉密人員、涉密活動和涉密載體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提升職工安全意識和技能,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提高單位安全生產水平,確保本所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第十一章 科研誠信與文化建設
第七十四條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福建省及省科技廳關于科研誠信建設的有關規定,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鼓勵和引導科技人員尊重科研規律,遵守學術規范和科學倫理,不斷提高思想品德和綜合素質。
第七十五條 加強科研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建立規章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監督、加強預防和警示教育。建立科研誠信信用檔案,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調查、認定、懲戒。
第七十六條 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實踐愛國主義精神和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努力營造進取奉獻的創新文化和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
第十二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七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法人資格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七十八條 本所法人資格終止后,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向福建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十九條 本所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省科技廳和有關部門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文簡稱為福建省科技信息所,英文名稱為Fujian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formation,英文簡稱為FISTI。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作為信息所運行管理的規范,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并按程序及時修訂。本所制定的各項規定和管理制度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并根據本章程修訂。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審核、修訂、備案等程序,按上級有關政策與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信息所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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